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11304号
原告:***省级旅游度假区山东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山东头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吉宁,经理。
被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臧法涛,经理。
原告***省级旅游度假区山东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级旅游度假区山东头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修智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