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9046号
原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温哥华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45185743。
法定代表人:臧法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06749777E。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7元,由原告青岛邦尼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二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