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281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喜昆,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
法定代表人:孙积刚,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嘉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阜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25961779-7。
法定代表人:栾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科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青岛嘉利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449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7)鲁0281执2267号,执行标的额为142920元。2019年8月26日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492号。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实际到位金额为1429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281执恢49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