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149号
原告:青岛融元展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长江一路冢子头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浩,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星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439号阳光雅居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东瑞盛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中路2111号50009-2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鸽,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正嘉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英,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富国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崂山二路27号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解维昌,职务经理。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礼,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燕,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松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04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永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业,山东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山东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积刚,总经理。
第三人:孙积刚,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正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生瑞华,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业,山东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山东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融元展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星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东瑞盛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正嘉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富国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松钢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积刚、第三人生瑞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融元展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星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东瑞盛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正嘉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富国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融元展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星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东瑞盛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正嘉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富国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00元,减半收取10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收取105700元,由原告青岛融元展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星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东瑞盛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正嘉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富国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丽华
审 判 员 王 晋
审 判 员 卞冬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