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1318号
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西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5263XXX。
法定代表人:孙积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杰,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5岁,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关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