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11318号
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西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5263XXX。
法定代表人:孙积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杰,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5岁,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关宏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