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12000号
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西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35263171。
法定代表人孙积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