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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36198号 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系公司职员。 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材料款658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8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0日原被告与丙方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曾用名: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腾越三方合同【2022】-0010)》,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是大连碧桂园丹东项且一期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下称该工程)的承包方,材料供应范围:(辽宁)大连碧桂园丹东项且一期一标段防水工程,乙方(原告)是该工程的防水卷材供应商,丙方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五、结算方式:乙方送材料到工地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签收后,按如下方式结算。甲方委托丙方从丙方应付给甲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为自碧桂园采购中心收到《材料汇总表》之日起2个月内。十二、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三方均有权利向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要求向被告提交结算材料,但被告截至今日仍欠付原告65840.00元,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答辩状辩称,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本案货款直接汇入原告账户。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材料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负有材料款支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答辩状辩称,确认欠原告货款6584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不确认。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汇总表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0日,原告(乙方),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某某曾用名: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腾越三方合同【2022】-0010)》,约定甲方是大连碧桂园丹东项且一期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下称该工程)的承包方,材料供应范围:(辽宁)大连碧桂园丹东项且一期一标段防水工程,乙方是该工程的防水卷材供应商,丙方为该工程的发包方。结算方式:乙方送材料到工地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签收后,按如下方式结算。甲方委托丙方从丙方应付给甲方的工程款中支付给乙方,结算时间为自碧桂园采购中心收到《材料汇总表》之日起2个月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65840元。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由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65840元事实清楚,被告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诉请违约金,本院予以调整。 原告诉请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责任,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方,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诉请其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8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廊坊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9.93元,由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