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383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09034492,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永东乡五里村二组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4928室。
法定代表人:胡明东。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东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24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24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6.2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