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4713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乙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冬法,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乙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惠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