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350号
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凌军,总经理。
原告: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07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宇,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甜,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南路495号4幢2133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灵。
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因新冠疫情影响陆续对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浦西地区实施封控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案件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闻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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