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131号
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07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南路495号4幢2133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5.36元,减半收取1,977.68元,由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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