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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131号 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507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南路495号4幢2133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5.36元,减半收取1,977.68元,由原告上海交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投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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