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160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上海连泰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45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跃进南路495号4幢2133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营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连泰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2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连泰电气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