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行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仁兆镇朱诸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恩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虎庆,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区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于文丰,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健,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运,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田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奎浩
审 判 员 李玉兰
审 判 员 高沛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赵洪峰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