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9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刘坤,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朱诸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得刚,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4日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缴纳上诉费并明确表示因请求撤回上诉而不再缴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后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刘昭阳
审 判 员 麻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之懿
书 记 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