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4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腾,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邓超,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总经理
被告: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青岛平度市。
被告:朱帅,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朱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