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6774-2。
法定代表人:邵立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泰普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安福尔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35307-4。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普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59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293号,执行标的146700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发布了被执行人青岛泰普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来的300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1月1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泰普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期限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后经查询银行、车管所、土地局、房产局等部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