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朱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0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N76M。
法定代表人:周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秋花,广东美哲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鑫,广东涥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泳琪,广东涥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达文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达文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4554.31元;2、判决达文公司无须支付**律师费5000元。
**辩称:同上诉意见。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达文公司支付**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0765.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达文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仲裁时查明,**提交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22日期间达文公司通过公账发放工资金额如下:5月份工资3465元+款项11565元,6月份工资3587.3元+款项11500元,7月份工资3761.9元+款项11500元,8月份工资3907.4元+款项11500元,9月份工资4094.48元+款项11500元,10月份工资4420.85元+款项11500元,11月份工资3526.3元+款项11500元,12月份工资4910.7元+款项10000元,2019年1月份工资5463.63元+款项10000元,2月份工资4760.7元+款项7000元,3月份工资4850.7元+款项10000元,4月份工资4580.7元+款项10000元,5月份工资4580.7元+款项10000元,6月份工资4700.7元+款项10000元,7月份工资4688.78元+款项10190元,8月份工资3694.3元+款项10000元;2019年2月1日达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微通过个人账户向**支付168800元。达文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已发放工资18万元及奖金168800元。
本院认为,达文公司与**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达文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时效问题,达文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因此,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抗辩权利,其在一审中再提出,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达文公司认为是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达文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看,达文公司确实有向**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微信记录中并未显示**拒绝签订。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事实状态,即使按照达文公司主张因**不配合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达文公司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应主动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达文公司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文公司依法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对于达文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达文公司应向其支付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130765.74元。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工资发放凭证,故**的工资标准仅能依据其他证据确定。**提交的其与达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微2018年8月7日的微信中,周微称**同意做组长,就按照薪资体系的第二级别拿,保底30加一个点分红,今年按4000万算,另外还有18万。2019年9月3日的微信中,周微称去年年薪我是让财务按照48W算的。上述微信内容前后呼应,均确认**的薪水为年薪48万,事实上,**也担任了达文公司设计二组组长一职,与微信中达文公司要求担任的职务一致;至于奖金18万对应的公司业绩需达到4000万的条件,达文公司若认为未达到该业绩,应由达文公司提出相应证据,在达文公司未作相应举证的情况下,达文公司应按照微信中承诺的标准向**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确认的**的工资流水记录及**确认的发放金额,**请求的2018年8月6日-2019年8月6日之间的工资差额130765.74元未超过实际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达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30765.74元;
四、驳回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已各预交10元),由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由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向**迳付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戴斌(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