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21373号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6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N76M。
法定代表人:周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8173G。
法定代表人:吕孙勇。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公司)与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达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达文公司支付货款92494.1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其中51142.24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10401.98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30949.97元自起诉之日起计,均计至***公司全部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日暂计为4546.19元)以上共计97040.38元;2.判令***公司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达文公司与***公司签订《白法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公司委托达文公司承担融创厦门大同府高层白法AI户型样板间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为525000元,保修期一年。同日,达文公司与***公司又签订《现代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公司委托达文公司承担融创厦门大同府高层现代户型样板间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108000元,保修期一年。二份合同签订后,达文公司按约履行,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均已经被***公司验收且在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但***公司却违约,只支付了85%的价款,剩余15%的价款92494.19元至今未支付。达文公司多次催讨但都无果,故诉至本院。
***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9日,***公司(甲方)与达文公司(乙方)签订《白法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创厦门大同府高层现代户型样板间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为525000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家具、灯具、配饰、饰品等软装物料全部安装及摆放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尾款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壹】年(不得少于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的签章处盖有甲方的公章与乙方的合同专用章。2019年1月3日达文公司出具《融创大同府白法样板房(95m2)移交验收清单》,清单每页下方有参加审核的验收人员签名。
2018年12月19日,***公司(甲方)与达文公司(乙方)签订《现代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融创厦门大同府高层现代户型样板间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雕塑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08000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家具、灯具、配饰、饰品等软装物料全部安装及摆放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9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尾款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壹】年(不得少于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的签章处盖有甲方的公章与乙方的合同专用章。2019年1月3日,达文公司出具《融创大同府现代样板房(95m2)移交验收清单》,清单每页下方有参加审核的验收人员签名。
2019年8月15日,销售方达文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142.24元。2019年12月10日,销售方达文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401.98元。
另查,达文公司原于2021年7月22日诉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212民初406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达文公司提供的《白法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及验收清单、《现代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及其验收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达文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达文公司已依约履行案涉合同项下义务,***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达文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期间,达文公司主张已开票部分,按开票时间起算,未开票部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494.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1142.24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10401.98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30949.97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