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厦门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065号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6号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N76M。
法定代表人:周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8173G。
法定代表人:吕孙勇,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白法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现代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两份合同均载明“甲方: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孙勇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北路××号厦门××大厦××”;“十、其他”均约定“6、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均在两份合同尾部的“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加盖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白法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现代风格精装项目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且明确甲方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北路××号厦门××大厦××”,视为双方合意以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施纯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蓉菁
书 记 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