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2082号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南海意库6号楼5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N7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2115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司)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万达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114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471.5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广州万达城会所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州万达城(项目名称)会所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价款400000元,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无息),保修期自软装物料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97%作为预付款,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竣工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399471.5元。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结算通知书》,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目前验收基本办理完成,可予以办理结算。2021年10月19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请求支付质保金11471.5元的付款申请材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日支付11471.5元质保金却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万达文化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涉案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主张质保金的利息亦无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收款需要提供发票,需质保期满,答辩人至今未收到就涉案质保金提交任何的结算材料或请款材料,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3仅为结算款的结算和请款材料。被答辩人主张支付诉讼费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万达文化公司(甲方)与***司(乙方)签订《广州万达城会所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S-GZ-WD-KQ-GP-003),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州万达城(项目名称)会所软装家具、灯具、窗帘、地毯及装饰品等设计、采购、制作及摆放服务工作,合同价款含税400000元,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无息),保修期自软装物料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预付款388000元。 2021年10月19日,万达文化公司(签发人)***公司(签收人)发送《结算通知书》,告知涉案合同的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目前验收基本完成,可以办理结算。 2021年10月19日,***司员工通过微信向万达文化公司员工递交《广州万达城结算资料扫描件》,2021年10月29日被告员工确认已收到结算资料纸质版,2021年11月2日回复尚未结算完结。 对于上述微信记录中的结算资料,原告提交《结算审批表》,载明合同价款400000元,报审价格399471.50元,结算价款399471.50元,结算变动金额-528.50元(减少物资),合同已付款388000元,应付未付款11471.5元,后续付款计划:结算应付未付款11471.5元,保修金支付条件,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支付100%;2021年10月15日的《工程(供销)结算单》,载明保修金11471.50元,保修金到期时间2019年10月13日;原告另提交《工程款支付对账单》、《广州万达城会所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结算审核对比表》、《前期开发设计类竣工验收表》《项目执行产品清单》等作为结算资料。被告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质保金结算和请款已完成。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支付剩余结算款保修金,遂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广州万达城会所软装设计及采购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合同、结算资料等证据,本院认定双方关于涉案交易结算金额为399471.50元,被告已付款388000元,尚欠质保金11471.5元未支付。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自保修期一年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根据被告发送的《结算通知书》确认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故保修金到期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应在2021年11月2日前支付剩余保证金11471.5元,未超过上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以原告未提交质保金结算及请款资料抗辩拒付剩余质保金,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已将结算资料于2021年10月19日提交被告,并且被告收到后至今未予结算,故被告拒付剩余款项理由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拖欠支付剩余保证金,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万达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11471.5元及利息(利息以114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