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

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内协和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南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小丰。
再审申请人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恒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韶关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韶钢港务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意见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内容。3.《意见书》保密条款等无效,并不导致《意见书》无效。据此,韶关钢铁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7年1月20日,韶关钢铁公司与恒迅公司签订《韶钢港务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双方对《意向书》及其有关内容、资料、附件均负有保密义务,恒迅公司于同日按约向韶关钢铁公司转账1000万元“收购韶钢港务定金”。在广州市韶钢港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竞拍前,双方通过《意向书》形式对拍卖标的约定保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恒迅公司与韶关钢铁公司签订的《韶钢港务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韶关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琼文
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