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内协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厂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陈友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
负责人:李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韶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1号财富广场27楼01至18号。
负责人:尹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韶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韶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韶关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韶关钢铁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韶关钢铁公司在2011年9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存在转租行为不符合事实。(三)韶关钢铁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四)**公司擅自转租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韶关钢铁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五)合同解除后,**公司作为承租人、中石油作为次承租人,理应共同承担返还租赁标的,并协助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防雷装置合格证变更至韶关钢铁公司名下的义务。综上,特提出再审申请。
中石油广东公司、中石油韶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韶关钢铁公司申请再审没有新的事实、理由。(二)涉案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为加油站的房屋等建筑物,本案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三)本案事实足以证明韶关钢铁公司自2011年9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油站已由中石油广东公司、中石油韶关公司租赁经营。(四)韶关钢铁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综上,请驳回韶关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韶关钢铁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韶关钢铁公司是否知道**公司转租的问题。经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1日,**公司与韶关钢铁公司下属的华欣公司(已注销登记)签订《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华欣公司将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厂大门旁加油站包括油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一切附属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权和加油站的经营权整体出租给**公司经营。2011年,**公司将涉案加油站转租给中石油广东公司。此后,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将涉案加油站的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曲江**加油站”并对外以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事实上,涉案加油站位于韶关钢铁公司大门旁的主干道旁,在多处明显位置均有“中国石油”的标识。此外,韶关钢铁公司下属部门与涉案加油站签订的《供水服务协议书》以及向加油站发出的电费通知单、开具的电费发票等均带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韶关钢铁公司还曾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石油广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其在中石油韶关公司指定的加油站“中石油韶关曲江**加油站”定点加油并享受约定的优惠。由此可见,经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二审判决认定韶关钢铁公司已知道**公司将涉案加油站转租,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加油站,但加油站所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加油站的经营权密不可分。因此,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以韶关钢铁公司未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为由驳回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韶关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小丽
审判员 钟向芬
审判员 晏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