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46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根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增路内协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磊,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2019)粤0192民初467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杰
书记员伍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