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原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8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根据本院(2020)粤02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退赔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77元。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目前正在服刑,未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退赔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建祥
审判员 周江婷
审判员 秦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