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2民初3095号
原告:天津聚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13-64。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坊南区3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富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忠,男,村长助理。
原告天津聚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诚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台村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鑫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八里台村委会支付聚鑫诚公司水泵维修费等费用600000元;2、诉讼费由八里台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聚鑫诚公司自2012年开始一直为八里台村委会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聚鑫诚公司为八里台村委会维修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坊小区(包括南区、北区、东区)的中水水泵,产生材料及人工费合计600000元。当时八里台村委会因资金紧张未付,后虽经聚鑫诚公司多次催要,八里台村委会一直拖欠未给,故聚鑫诚公司诉至本院。
八里台村委会承认聚鑫诚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八里台村委会承认聚鑫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聚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费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