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2民初6291号
原告:***,男。
被告:天津聚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辛庄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成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聚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元,不再退回。
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