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民祥路111号。
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6768637709,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楼10楼。
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84173764L,住所地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四路以南块D4b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