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民初5999号
原告: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北首286号硅苑科技A616。
法定代表人:马成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德,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该公司采购经理。
原告山东星志智能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要求此案并入(2021)吉0193民初6000号合并调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本院决定将两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吉0193民初60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苏勇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