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9422号之一
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果都镇名义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823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20036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工业技术(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