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22)晋0826民初29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公司上诉认为,。
被上诉人中信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远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