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大***发电有限公司、中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22)晋0826民初29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公司上诉认为,。 被上诉人中信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大***热电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远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