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主要负责人:***,该矿矿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2022)晋05民终1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80000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寺河煤矿主动履行1325372元(执行费15200元、诉讼费8030元)至本院账户。至此,(2022)晋0521执528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