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民特19号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旺路6号聚龙花园4幢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陆广清,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邓进任,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丽,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8-1、3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提起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8-1、32-1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二、判决申请人不予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给被申请人。三、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严重错误。申请人并没有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给被申请人的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答辩称,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8-1、3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工作微信群发出过辞退被申请人的信息,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经本院审查查明:***于2014年6月2曰进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从事测绘工作,庭审中***申请传唤证人张某和莫某出庭作证,证明***自2014年6月3日起进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处从事测绘工作,***上下班需进行指纹打卡考勤。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6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由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8年2月11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放假通知,公司的春节假期为2018年2月12日至22曰(2月15日至17日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正常休假。***称其于2018年2月23日返回公司上班,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口头通知***离开公司,***自2018年2月24曰起未再到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处上班。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是因***工作中存在问题,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口头对其暂停工作,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18年1月提供正常劳动,2018年2月1曰至23曰期间***共出勤8天,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以***未做出业务为由不予支付***2018年1月至2月23日的工资。2018年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于2018年3月16曰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1月和2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并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168元。
另查明,2018年6月8日,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8-1、32-1号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1月至2月23日工资共计4517.2元给***。二、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给***。三、驳回***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加付赔偿金6000元的请求。
本院审理时,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证人罗某出庭,拟证明在本案仲裁立案前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通知***回去上班,其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质证称,系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和口头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因此,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主张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主张与被申请人何永欢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8-1、32-1号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所根据的证据并无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作出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仲裁程序亦均为正确、合法,并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故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黄炳才
审 判 员 陈明学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葛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