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民特16号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旺路6号聚龙花园4幢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陆广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直,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进任,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提起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7号仲裁裁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工资14301.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35.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在认定事实、审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严重错误。裁决以被申请人提供的“黄姚现场图”、证人梁某1和何某出庭造成的证言及申请人不提供打卡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申请人提供的员工工资发放表,证明被申请人只是到申请人公司进行学习而非工资。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工资14301.3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035.7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7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审查查明,***于2016年7月毕业于江西服装学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称其于进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从事规划设计工作,庭审中***申请传唤证人梁某2和何某出庭作证,证明***自2017年3月中下旬起进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每周上班五天,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4:30-18:00,***上下班需进行指纹打卡考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自至止***提供正常劳动。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称***进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单位是实习而不是工作,***可来可不来单位,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未对***进行指纹打卡考勤纪录,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合议庭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员工2017年3月起至2018年2月止的指纹打卡考勤记录,但其以打卡机数据保存出现故障为由未予提供。2018年2月11日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发出放假通知,公司的春节假期为至22日(共计11天)。***正常休假,并于返回公司上班,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口头通知***离开其公司,***自未再到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处上班。***在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期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工资给***。***主张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2017年年终奖为10000元,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年终奖1000元,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未制定发放年终奖的规章制度。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2018年2月起至今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于至至的工资19800元、自至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给***,并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补足2017年的年终奖90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7号仲裁裁决: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23日工资共计14301.3元给***。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3035.7元给***。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00.1元给***。四、驳回***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的请求。五、驳回***要求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补足2017年年终奖9000元的请求。
本院审理时,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三,工资表,证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证明被申请人***只是来学习,申请人仅无偿提供学习平台给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四,***学习情况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所学专业并不是城市规划设计,是来申请人公司学习的事实;证据五,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公司上下班打卡机因数据保存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查询打印出2018年3月份之前的打卡记录信息;证据六,送达回证、EMS快递单,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时间。证据七,《工资表》、《年终奖》。证明***只是来申请人处学习,申请人并不发放工资给***的事实。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证人唐某、陆某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只是学习,申请人只是向被申请人提供一个学习的平台给被申请人学习的机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人仲字[2018]第27号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所根据的证据并无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作出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仲裁程序亦均为正确、合法,并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故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炳才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陈明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廖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