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9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旺路6号聚龙花园4幢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59434555U。
法定代表人:陆广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直,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纵横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了纵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对***的工作时间认定错误,如果纵横公司已久事业保险待遇问题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驳回,其又向一审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的责任在纵横公司而非***,***也从来没有不同意调解;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纵横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过程责任在上诉人。
被上诉人纵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纵横公司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3月1日进入纵横公司从事咨询工作。纵横公司每月从***工资中代扣其社会保险费297.7元(含失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2月止。2018年2月12日至22日(2月15日至17日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正常休假。***称其于2018年2月23日返回公司上班,纵横公司口头通知其离开公司,***自2018年2月24起未再到纵横公司上班。纵横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是因***工作中存在问题,其公司只是口头对其暂停工作,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8年1月正常上班,2018年2月1日至23日期间***共出勤8天。***因与纵横公司就2018年1月和2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赔偿以及失业保险金的赔偿发生争议,于2018年3月16日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第一项是: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纵横公司一次性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纵横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桂09民特18号民事裁定,驳回纵横公司的申请。纵横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纵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纵横公司的会计陈琳与***的聊天记录4页、社保局印制的《用人单位失业告知申办材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申办材料》。《用人单位失业告知申办材料》载明:“用人单位需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办理失业告知:1、《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备注:。;2、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提交材料到社保局一楼21-28号窗口申领失业金;3、。明:用人单位失业告知后,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需报送以下材料申领失业金。聊天记录表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申办材料》载纵横公司约***于2018年3月2日上午10点钟一起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并让***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要求纵横公司先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给其看,纵横公司将该表发给***看了之后,***回复:明天不用等我了,这张证明我不签。纵横公司回复:这是申请失业险必须提供的材料,不签过了15天无法申请失业险。***回复:以后再说吧。纵横公司回复:23号那天拿去办理停职的,15日内提交申请失业险的材料,过期就办不了了,先跟你讲明白先。***回复:没事我不怪你。之后,***没有协助纵横公司办理失业告知手续,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金申办手续。庭审结束后,本院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但***不愿意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3年3月1日起与纵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纵横公司关于其公司没有辞退***,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其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为***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事实相悖,不予以采信。***与纵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纵横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纵横公司于2018年3月1日通知***一起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但***在纵横公司明确告知自2018年2月23日起15日内需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逾期则无法申办的情况下,拒不配合纵横公司办理失业告知手续,导致错过失业告知时间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过错在***,***要求纵横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纵横公司请求判决其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合法有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纵横公司无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纵横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上诉人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格式、用人单位失业告知申办材料,合同格式为空白样式,而告知申办材料中的内容不能证明***不签字不影响办理失业保险以及纵横公司存在欺骗***签字等事实;2、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以及纸质通话内容中并未涉及到证据是否已经经过质证等问题。综上,上诉人提交的前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第一项是: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纵横公司一次性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纵横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玉林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玉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桂09民特18号民事裁定,驳回纵横公司的申请。”有误外,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因与纵横公司就2018年1月和2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赔偿以及失业保险金的赔偿发生争议,于2018年3月16日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玉劳人仲字【2018】第29-1、33-1号仲裁裁决书,纵横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玉林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判决纵横公司不予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给***。玉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桂09民特18号民事裁定,驳回纵横公司的申请。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玉劳人仲字【2018】第29-2、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第一项是: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纵横公司一次性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纵横公司遂于2018年7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是纵横公司应否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给***的问题。纵横公司在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后,于2018年3月1日通知***一起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但***在纵横公司明确告知自2018年2月23日起15日内需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逾期则无法申办的情况下,拒不配合纵横公司办理失业告知手续,导致错过失业告知时间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过错在***,***要求纵横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纵横公司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纵横公司因不服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玉劳人仲字【2018】第29-2、33-2号仲裁裁决书,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黄炳才
审 判 员 陈明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梁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