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902民初2771号
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旺路6号聚龙花园4幢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59434555U。
法定代表人:陆广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直,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陈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并没有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的事实依据。原告从来也没有辞退被告,也没有作出辞退被告的意见表示。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图“婷婷”发的信息,首先婷婷并不是办公室负责人,她并不能代表公司发出辞退方面的信息,这是她个人的行为,并不是公司行为,而且没有公司的盖章,也不是法定代表人陆广清发出的信息,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被告***与陆广清的对话录音,仲裁庭审时经播放,无法确定是否为陆广清本人的说话,即使是陆广清说话,从头到尾,也没说过要辞退被告,对话中陆广清第一句话:“没接到就不用来了?因为有很多人都没有接到”。从陆广清这句话的语气是反问被告:“没接到就不用来了?但实际上有很多人没接到人家都来了”,是反问被告,并没有辞退被告。而实际上,由于公司发现了被告在重庆同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职及服务态度差等违规行为正在讨论研究中,并没有作出处理,更加没有辞退被告,而是被告单方不来上班的。被告在原告没作出处理时就于2018年3月15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在提起仲裁前即2018年2月28日曾向仲裁委申请调解,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与原告公司代理人谭直电话联系调解时,代理人谭直也明确告知要求被告回公司上班,公司从没有辞退过被告。在被告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立案后开庭前,仲裁的主办人黄仲裁员与代理人谭直进行庭前电话调解,代理人谭直也明确表态要求被告回公司上班,在仲裁庭审中,原告另一位代理人邓进任律师也明确表态要求被告回公司上班,没有辞退被告。由于原告没有辞退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被告单方不来上班的,因此,仲裁书裁决原告一次性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判决原告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起诉书称“原告并没有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承认“婷婷”在公司员工微信群中发的信息。其认为原告起诉书所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婷婷”发的信息不能代表公司,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清为什么对“婷婷”所发的信息不作任何“辟谣”?对“婷婷”乱发布信息公司为什么不作任何处理?原告以此来推卸责任是不能成立的。2、原告对“对话录音”有异议,认为“无法确定是否为陆广清本人的说话。”但又不敢申请对“对话录音”进行技术性司法鉴定,凭空讲是不能使人信服的,其观点不能成立。3、原告在诉状中不承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又无证据推翻“婷婷”所发的信息和“录音对话”中的内容,其不认可这说法。4、诉状中称“发现被告在重庆同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职及服务态度差等违规行为正在讨论研究中,并没有处理,更没有辞退被告,而是被告单方不来上班的。”原告的所称是无稽之谈,没有事实根据。事发后公司没有任何人正面通知被告回去上班,原告的代理人为了帮原告推脱责任,而对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说“告知被告回公司上班。”但没有直接告知被告。邓进任律师是在仲裁庭辩论时说“要求被告回公司上班。”但这都是代理人的意思,并不是公司的意见,代理人有什么资格要求答辩人回去公司上班,只不过是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推辞话。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以下:***于2013年3月1日进入纵横公司从事咨询工作。纵横公司每月从***工资中代扣其社会保险费297.7元(含失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8年2月止。2018年2月12日至22日(2月15日至17日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正常休假。***称其于2018年2月23日返回公司上班,纵横公司口头通知其离开公司,***自2018年2月24起未再到纵横公司上班。纵横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是因***工作中存在问题,其公司只是口头对其暂停工作,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8年1月正常上班,2018年2月1日至23日期间***共出勤8天。***因与纵横公司就2018年1月和2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赔偿以及失业保险金的赔偿发生争议,于2018年3月16日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8年6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第一项是: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纵横公司一次性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纵横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玉林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玉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桂09民特18号民事裁定,驳回纵横公司的申请。纵横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纵横公司的会计陈琳与***的聊天记录4页、社保局印制的《用人单位失业告知申办材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申办材料》。《用人单位失业告知申办材料》载明:“用人单位需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办理失业告知:1、《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2、《失业保险金申领表》;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备注:…;2、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提交材料到社保局一楼21-28号窗口申领失业金;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的申办材料》载明:用人单位失业告知后,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需报送以下材料申领失业金。聊天记录表明:纵横公司约***于2018年3月2日上午10点钟一起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并让***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要求纵横公司先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给其看,纵横公司将该表发给***看了之后,***回复:明天不用等我了,这张证明我不签。纵横公司回复:这是申请失业险必须提供的材料,不签过了15天无法申请失业险。***回复:以后再说吧。纵横公司回复:23号那天拿去办理停职的,15日内提交申请失业险的材料,过期就办不了了,先跟你讲明白先。***回复:没事我不怪你。之后,***没有协助纵横公司办理失业告知手续,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金申办手续。庭审结束后,本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调解,但被告***不愿意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3月1日起与原告纵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纵横公司关于其公司没有辞退被告,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其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为***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以采信。***与纵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纵横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纵横公司于2018年3月1日通知***一起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但***在纵横公司明确告知自2018年2月23日起15日内需到社保局办理失业告知手续,逾期则无法申办的情况下,拒不配合纵横公司办理失业告知手续,导致错过失业告知时间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过错在***,***要求纵横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纵横公司请求判决其不予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西纵横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无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224元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良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春艳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