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71号附267号。
法定代表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农区兴旺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农区兴旺模板租赁站及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而上诉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71号附267号,实际办公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因此惠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惠农区兴旺模板租赁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后,必须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的甲方为惠农区兴旺模板租赁站,其住所地位于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故惠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韩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