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1490号 原告:**,经营场所: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6XW79U。 经营者:***,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JU64D。 法定代表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