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1490号
原告:**,经营场所: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6XW79U。
经营者:***,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路育体巷65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JU64D。
法定代表人:**,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天领云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