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隆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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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由拳路,秦逸路口华隆广场1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6418032XR。




法定代表人:董国新。




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行嘉兴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31459722,申请人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欧文富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