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005号
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1栋1层5-1号。
经营者:蒋翠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定雄,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宣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许静坤,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许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