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

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与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005号

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0号1栋1层5-1号。

经营者:蒋翠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定雄,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宣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许静坤,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鑫天泓建设有限公司、**、***、许静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华区鸿福华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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