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520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丰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树。
被告:成都恒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雄。
被告:程明,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丰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谢恩金
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文平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