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胜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丰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520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江,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丰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犀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树。
被告:成都恒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府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雄。
被告:程明,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丰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谢恩金
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文平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