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3559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864353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幢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094824
法定代表人:刘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558257
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广饶县,本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