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1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幢2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车牌号为鲁E×××××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