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19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幢2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4886.15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62×××38账户中的存款157109.15元(实际控制217.86元),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E×××××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