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1幢2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人。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鲁05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62×××38账户中的存款157109.15元(实际控制217.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