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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4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涛,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晨(系***之夫),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海涛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唐鸣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