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91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山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0948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