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417号
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神驰化工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F45P350。
法定代表人:冯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武迎港,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迎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迎港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