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32号
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神驰化工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F45P350。
法定代表人:冯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辛店支行账号6228********的存款11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辛店支行账号6228********的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 记 员  许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