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445号
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8-3号金鸡岭石材市场A区3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9057511Y。
法定代表人:林怀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巧红,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倩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名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6号楼6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31590M。
法定代表人:唐浩。
被告:名洲建设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29号祥龙大厦综合楼4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35182A。
法定代表人:吴齐。
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倩文、名洲建设有限公司、名洲建设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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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下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广西宏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唐 敏
书 记 员 文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