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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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793号
原告:台州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20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台州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2.50元,保全费318元,合计590.50元,由原告骉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